1.《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2.《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閩政〔2011〕88 號)
第三條第(五)款 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家庭輪候階段住房、收入、資產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配售資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規定》(2012年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第十一條 (一)以虛報或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即予取消本次分配資格,并將其不良信用情況記錄存檔。對通過弄虛作假獲得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出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注銷購房、承租合同,收回住房(屬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原購買價收回住房,裝修費用不予補償,下同),并取消其在 5 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二)承租人累計 6 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騰退的,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三)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由保障性住房產權所有部門或單位收回或者原價回購保障性住房:
1.違規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調換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
2.改變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3.破壞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整改的;
4.在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查證屬實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
(四)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住房保障條件的或是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再符合續租條件的,應當在3個月內騰退(經濟適用住房按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辦理退出)。尚未取得其他住房的家庭,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

公安機關備案號: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