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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層建筑用戶、物業管理單位、瓶裝燃氣企業: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燃氣火災、爆炸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要求,結合鯉城實際,現就禁止高層建筑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圍
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屬于高層建筑。高層建筑(含地下部分、建筑主體正下方商業裙房及與建筑主體未采用無門、窗、洞口防火墻隔開的其他商業裙房)禁止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二、禁用原因
(一)安全風險極高。瓶裝液化氣石油氣屬易燃易爆物品,裝于受壓鋼瓶內。當容器、管道、閥門等設備破損造成液化石油氣泄漏時,將迅速氣化,遇點火源立即燃燒爆炸。在高層建筑中一旦發生燃氣事故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嚴重威脅居民生命和整棟建筑安全。
(二)事故救援困難。高層民用建筑人員密集,電梯井、電纜井等豎井多,如果發生燃氣火災爆炸事故,會形成“煙囪效應”,使火焰和濃煙迅速蔓延至多個樓層,擴大危險范圍,在人員疏散、撲救火災上增加難度,加上燃燒爆炸會破壞建筑結構,阻礙消防人員進入和救援設備施展,延誤救援時機,嚴重危及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相關依據
(一)《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高層民用建筑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二)《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第12.0.4條第1款規定:在高層建筑內不應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5.4.16條規定:高層民用建筑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四)《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 55009-2021第6.1.5條第1款規定:高層建筑的家庭用戶使用燃氣時,應采用管道供氣方式。
四、禁止措施
(一)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停止向高層建筑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
(二)高層建筑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禁止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輛和人員進入小區,禁止瓶裝液化石油氣瓶進入電梯。
五、整改要求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高層建筑燃氣用戶限期于5日之內主動聯系瓶裝燃氣企業退回瓶裝液化石油氣,具備管道天然氣使用條件的,應向泉州市燃氣有限公司(報裝電話:95158)申報開通管道天然氣;不具備管道天然氣使用條件的,建議使用電能。
六、法律責任
違反相關規定,瓶裝燃氣企業繼續向高層建筑銷售、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高層小區物業未落實禁止瓶裝液化石油氣入高層、進電梯的;單位或個人在高層建筑內違規儲存、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相關行政機關將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備案號: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