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區劃
1. 保護范圍四至為:西至:北段與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東界取齊,即:天后宮西墻、德濟門遺址西側、七中溝西段、舊米埔巷一線;南段為江濱北路一線;北至:大隘門、天后路、泉州七中操場南界一線;東至:南環城河(烏岸頭段)東界一線;南至:溫陵南路、泉州大橋北側一線。總面積22.28公頃。
2. 核心保護范圍四至為:西至:北段與中山路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東界取齊,即:天后宮西墻、德濟門遺址西側、七中溝西段、舊米埔巷一線;南段為江濱北路一線;北至:天后宮北墻、天后宮東墻、七中溝以北一線;東至:傳春幼兒園西側、斗門頭、后山社、寶海庵東側一線;南至:溫陵南路、泉州大橋北側一線。面積13.68公頃。
3. 建設控制地帶為街區保護范圍內核心保護范圍以外的其它區域,面積8.60公頃,詳見“城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區劃圖”。
第二條 保護范圍保護控制要求
1. 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行為:開展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等破壞街區空間形態和環境特征的工程建設;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碼頭等;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設置破壞或者影響景觀的廣告、標牌、招貼;隨處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環境的;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2. 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制訂保護方案,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活動。
第三條 核心保護范圍保護控制要求
1.總體要求
完整保護街區空間形態、路網格局、傳統街巷、水系、景觀、傳統建筑、場所、傳統生活及文化等各類街區要素,保護街區價值不受損害;
通過優化街區功能,提升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系統,合理引導街區土地使用和人口發展,提升街區生活品質,促進街區可持續發展。
2.保護要求
保護街區整體空間形態與格局肌理;保護街區內傳統街巷、傳統水系;保護體現街區特征的景觀環境;保護傳統建筑與院落;保護傳統建筑界面與景觀;保護公共環境要素與活動場所;保護街區內傳統居住、商業和信仰活動及其社會關系,保護街區常住民。
3.管理要求
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正)、《福建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城南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的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核心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核心保護范圍內歷史建筑,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泉州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應當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路、鐵路、高壓電力線路、輸油管線、燃氣干線管道不得穿越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劃逐步遷出。
街區保護與利用應當保證原住居民的參與,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得以保護利用為由強制將原住居民整體遷出。
街區開發利用應當遵循必要適度的原則,嚴格控制商業開發面積。泉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商業經營活動依法實施規范管理。
4.建設控制要求
對街區內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等重點傳統建筑及院落進行嚴格保護,不得拆除或重建,可對建筑使用條件進行改善和提升。應確定該類建筑保護身份,補充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保護。
對街區內傳統風貌建筑(含建議傳統風貌建筑)及院落進行保護,不得擅自拆除傳統風貌建筑,在保護傳統建筑特征和整體環境風貌的同時,鼓勵對傳統風貌建筑進行改善,提升建筑使用條件。
對街區內現代建筑更新依法進行嚴格管控,開展必要的建筑整治。建筑高度、形象等應符合本規劃相關內容要求。
核心保護范圍內整體格局、街巷、水系、景觀界面、建構筑物及院落、其他歷史環境要素等的保護措施及建筑高度、風貌等控制措施應符合本規劃提出的街區整體保護控制措施及專項保護措施要求。
涉及世界遺產的遺產區、緩沖區的街區范圍,還應符合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要求。
第四條 建設控制地帶保護控制措施
1.總體要求
積極承接、疏導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功能,促進區域整體可持續發展;
加強建設管控與引導,形成街區周邊城市建設緩沖地帶,確保核心保護范圍內街區要素不受城市建設影響與破壞。
2.建設控制要求
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對建設控制地帶內現代建筑更新依法進行嚴格管控,開展必要的建筑整治。建筑高度、形象等應符合本規劃相關內容要求。
建設控制地帶內整治更新應有計劃、分階段進行,不得大拆大建。
建設控制地帶內整體格局、街巷、水系、景觀界面、建構筑物及院落、其他歷史環境要素等的保護措施及建筑高度、風貌等控制措施應符合本規劃提出的街區整體保護控制措施及專項保護措施要求。
涉及世界遺產的遺產區、緩沖區的街區范圍,還應符合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要求。


公安機關備案號: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