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社保基金監督工作,建立社保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機制,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45號),我們制定了《福建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聯系單位: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社保基金監督處、福建省財政廳社保處)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30日
福建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45號),加強我省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保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保基金安全,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對舉報事項負有社保基金監督職責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舉報獎勵由查處舉報事項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舉報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由負責查處的相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就涉及本區域社保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保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具體承辦舉報獎勵工作。
第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列入案件發生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部門預算,涉及多地共同查處的案件,按涉案基金金額比例共同分擔,財政部門應做好資金保障。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舉報方式和獎勵范圍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開設社保基金監督舉報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和通訊地址。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社保公共服務平臺和服務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布舉報電話等信息,方便舉報人舉報。
第六條 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的;
(二)違規審核、審批社保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違規發放社保待遇的;
(三)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保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保數據的;
(四)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保基金的行為。
第七條 舉報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保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保基金的;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保待遇的;
(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保待遇的;
(五)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保基金的行為。
第八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保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保基金的;
(二)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保待遇,騙取社保基金的;
(三)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保基金的行為。
第九條 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三)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序的;
(四)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
(五)不屬于本辦法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第三章 舉報獎勵對象和標準
第十條 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匿名舉報并希望獲得獎勵的,應主動提供能夠辨認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報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范圍;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并完成獎勵認定。
第十二條 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標準根據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保基金損失金額,按照涉案金額一定比例計算,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最低額度200元。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金合計數額不超過10萬元。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違規事實查證結果,分為兩個等級給予獎勵:一級按照涉案金額5%計算,舉報者能提供被舉報方詳細違規事實、線索、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完全相符;二級按照涉案金額2%計算,舉報者提供被舉報方違規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
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違法違規行為性質、可能造成的基金損失等因素,給予可能造成基金損失金額的1%進行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1萬元。
第四章 舉報獎勵審批和發放流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線索后,應當根據職責范圍確定舉報查處主體:
(一)屬于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由本級負責查處;
(二)屬于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原則上轉交下級查處;涉及基金金額50萬元以上(含),或金額雖未達到50萬元但涉及社保工作人員貪污挪用騙取基金被立案審查調查偵查,或涉及3人以上(含)團伙作案,或涉及個人50人以上(含),或涉及單位3個以上(含)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直接查處;
(三)屬于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范圍且涉及其他地區的,應會同相關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舉報線索涉及財政部門職責的,應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事項查證情況,對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的一致性進行認定,作為獎勵依據。認定工作由負責社保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牽頭,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社保經辦機構等有參與查處的相關部門配合完成。
第十七條 查處舉報事項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舉報事項認定后10個工作日內與舉報人聯系,并以郵寄、傳真等方式向舉報人送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通過郵寄、上門遞交等方式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本人社保卡或其他銀行卡信息(卡號、開戶行名稱)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回執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獎金領取手續。舉報獎勵資金通過舉報人的社會保障卡或者本人其他銀行卡發放。根據舉報人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法聯系到舉報人或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
第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舉報獎勵資金審核審批,每筆舉報獎勵資金發放流程由負責社保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發起,經分管負責同志審核,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后發放。應加強獎勵資金發放管理,建立獎勵臺賬,臺賬應包括領取人信息、獎勵金額、獎勵事項等內容。
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年度結束15個工作日內向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上年舉報獎勵情況,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年度結束30個工作日內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上年舉報獎勵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套取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或幫助被舉報對象轉移、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獎勵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xx年xx號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
_______同志:
年 月 日,我們收到您舉報___________________的事項,經查實舉報事項屬實,涉案資金為______元。根據《福建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暫行)》規定,您符合__級獎勵標準,獎勵金額為____元。請您自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通過郵寄、上門遞交等方式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本人社保卡開戶行名稱和賬號(或提供其他有效銀行卡信息),及本通知回執至___________________辦理領取獎金手續。
聯系人: 聯系電話:
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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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回執)
xx年xx號
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本人已知悉獎勵金額及領取獎勵所需的證件信息等材料。
領取人:
- 關于《福建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暫行)》的解讀2023-08-20

公安機關備案號:35050202000111


